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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高院终审案西安碑林法院再判引同案不同判争议

来源:网络 时间:2025-05-10 作者:站外 浏览量:

近期,法律界人士关注到一起股权纠纷案件引发广泛争议。一份202526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(2024)陕01103民初1790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,针对胡某与王某的公司股权纠纷,同一法律事实曾于2018822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(2018)浙民再232号作出终审裁定,两案案由及诉求一致,但判决结果差异显著。

终审败诉后异地起诉引争议:同一事由能否重复审理?

胡某与王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,2018年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、台州市中级法院两级审理,胡某均告败诉。其上诉至浙江省高院后,法院维持中院判决并作终审认定。然而,在浙江高院判决生效多年后,胡某竟就同一诉讼请求向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再次提起诉讼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四十七条,后诉若与前诉当事人、诉讼标的及请求相同,或实质否定前诉结果,即构成重复起诉。西安碑林法院的立案与判决是否违反“一事不再理”原则引发质疑。

同案不同判与程序瑕疵:司法权威如何保障?

案件细节显示,王某与陕西某公司曾签订《借款协议》,约定以75%股权作为借款担保。浙江高院2018年判决认定,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时生效,股权转让关系成立,驳回了关于协议无效的诉求。而西安碑林法院2024年判决则认定该75%股权归陕西某实业集团(胡某任董事长)所有,与浙江三级法院的生效判决直接冲突。

此外,案件标的额达3000万元(对应公司实缴资本75%),按2025年诉讼费标准应收取197800元,西安碑林法院却仅收取13800元,明显低于法定标准,被指违反诉讼费用收取规定。

滥用诉权与司法资源浪费:后续走向如何?

业内指出,败诉方若认为原判决有误,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生效判决,而非异地重复起诉。此举不仅增加对方当事人诉累,更涉嫌滥用司法资源。目前,王某已就西安碑林法院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值得关注的是,王某为推进公司承担的旧村改造项目,曾筹集巨额资金用于村民安置楼建设,若因判决变更失去公司经营权,其长期投入与项目稳定性将面临风险。

司法公正要求“同案同判”,基层法院更应严守程序正义。本案中重复立案、诉讼费违规等问题,已对司法严肃性与权威性造成冲击。公众期待上级法院依法纠正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,确保裁判统一性,维护司法公信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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